处罚项目: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统计从业资格证书
执法依据:
《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办法》第29条:“已取得统计从业资格的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或者通报批评:……(三)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统计从业资格证书的;……”。
执法机构:法规检查科(股)
执法权限: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
执法标准:警告
执法程序:
1、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当场交付当事人。
2、在依法作出统计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执法责任:
1、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处罚,并有权予以检举。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对使用的非法单据予以收缴销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2、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