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据发布
统计要闻
政务公开
加入收藏
联系我们
 
  首页 >> 政务公开 >> 行政处罚 >> 正文

处罚项目:伪造、篡改或者冒用《国家统计调查证》(十五)

信息来源:         发布日期:2006-9-12 15:08:38       点击次数:

 

 

处罚项目:伪造、篡改或者冒用《国家统计调查证》

执法依据:

《国家统计调查证管理办法》第15条:“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仿造、篡改或者冒用《国家统计调查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予以警告。……”

执法机构:法规检查科(股)

执法权限: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

执法标准:警告

执法程序:

1、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当场交付当事人。

2、在依法作出统计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执法责任:

1、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处罚,并有权予以检举。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对使用的非法单据予以收缴销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2、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栏目导航  

  专 题 更 多
全州乡镇排序
规模以上工业企业
等级建筑企业
房地产开发企业
限额以上批零贸易企业
第五次人口普查数据
  统计年鉴 更 多
2001年度数据 2002年度数据
2003年度数据
2000年以前数据
  数字恩施 更 多

·2005年全州分县市外贸进
·全州县、市1-11月外贸进
·2004年全国三十个少数民
·2004年全国三十个少数民
·2004年全国三十个少数民
·巴东县规模以上企业产值
·巴东县规模以上工业企业
·恩施州2005年固定资产投

  统计知识 更 多

 

  网上调查 更 多

Copyright©2004-2006 Esz.gov.cn All Rights Reserved
鄂ICP备05010635 恩施自治州统计局 [网站采编]
电话:0718-8225777 传真:0718-8223164 E-Mail:esxx@stats-hb.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