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罚项目:未经法定程序批准,自行制发统计报表,擅自公布统计资料
执法依据:
《湖北省统计管理条例》第17条:“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分别情况,给予罚款或行政处分:……(四)未经法定程序批准,自行制发统计报表,擅自公布统计资料的,对单位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执法机构:法规检查科(股)
执法权限: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
执法标准:对单位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执法程序:
在依法作出统计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作出较大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依法组织听证。
执法责任:
1、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处罚,并有权予以检举。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对使用的非法单据予以收缴销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2、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