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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住户抽样调查统计指标解释

信息来源:         发布日期:2007-4-2 16:35:38       点击次数:

 

(一)城市住户调查

1、城市住户调查内容

(1)城市居民家庭成员基本情况

(2)城市居民家庭住房基本情况

(3)城市居民家庭就业情况

(4)城市居民家庭主要耐用消费品拥有情况

(5)城市居民家庭现金收支

(6)城市居民家庭消费支出

(7)城市居民家庭食品消费

(8)城市居民家庭非现金(实物及服务)收入

2、数据采集方式

城市居民生活状况的有关数据采用抽样调查的方法,以日记帐的形式采集。全州共400个城市居民调查户,每天对收支项目逐一进行详细记录,所采集的数据一月一汇总。全州400个记帐户的选取采用两阶段抽样方法取得。首先,在城区各居委会按比例随机抽取300户,构成一相样本,并取得300户的家庭人口、就业人口、收入等辅助资料,按收入高低排序,再按随机等距抽样原则抽取二相样本,即调查户(每县市各50户)。通过科学检验方法确认二相样本的代表性后,将其作为经常性调查户,开展日记帐工作。

3、常用统计指标解释

家庭总收入指调查户中生活在一起的所有家庭成员在调查期得到的工薪收入、经营净收入、财产性收入、转移性收入的总和,不包括出售财物和借贷收入。工薪收入包括工资、补贴及其他劳动性收入。财产性收入包括:利息收入、股息及红利收入、保险收益(储蓄性保险的净收益)、出租房屋收入、知识产权收入、其它投资收入等。转移性收入包括:养老金或离退休金、赡养收入、捐赠收入、社会救济收入、保险收入、辞退金、赔偿收入(保险理陪款)、提取住房公积金、记帐补贴等。

可支配收入:指调查户可用于最终消费支出和其它非义务支出以及储蓄的总和,即居民家庭可以用来自由支配的收入。它是家庭总收入扣除交纳的所得税、个人交纳的社会保障费以及调查户的记帐补贴后的收入。计算公式为:

可支配收入=家庭总收入-交纳所得税-个人交纳的社会保障支出-记帐补贴

家庭总支出:家庭除借贷支出以外的全部实际支出。包括消费支出、购房建房支出、转移性支出、财产性支出、社会保障支出。

消费支出:调查户用于本家庭日常生活的全部支出,包括食品、衣着、家庭设备用品及服务、医疗保健、交通和通讯、娱乐教育文化服务、居住(不含购房和建房支出)、杂项商品和服务八大类等。不包括罚款、丢失款和缴纳的各种税款(如个人所得税、牌照税、房产税等),也不包括个体劳动者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

服务性消费支出:调查户家庭支付社会的各种文化和生活方面的非商品性服务费用。不包括替别人付款的服务。

服务性消费支出=食品加工服务费用+在外饮食业*50+衣着加工服务费+家庭服务+医疗费+交通工具服务支出+交通费+通信服务+文化娱乐服务费+房租+教育费用+自有房租折算+住房装潢支出*40+居住服务费+杂项服务费

城乡居民储蓄存款余额:指某一时点城乡居民存入银行及农村信用社的储蓄金额,包括城镇居民储蓄存款和农民个人储蓄存款,不包括居民的手存现金和工矿企业、部队、机关、团体等单位存款。

(二)农村住户调查

农村住户:指农村常住户。农村常住户指长期(一年以上)居住在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的住户,以及长期居住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农村住户。户口不在本地而在本地居住一年及以上的住户也包括在本地农村常住户范围内;有本地户口,但举家外出谋生一年以上的住户,无论是否保留承包耕地都不包括在本地农村住户范围内。

常住人口:指全年经常在家或在家居住6个月以上,而且经济和生活与本户连成一体的人口。外出从业人员在外居住时间虽然在6个月以上,但收入主要带回家中,经济与本户连为一体,仍视为家庭常住人口;在家居住,生活和本户连成一体的国家职工、退休人员也为家庭常住人口。但是现役军人、中专及以上(走读生除外)的在校学生、以及常年在外(不包括探亲、看病等)且已有稳定的职业与居住场所的外出从业人员,不算家庭常住人口。家庭常住人口主要作为计算农村住户平均每人收入、消费和积累水平及分析家庭人口状况的依据。

整、半劳动力:整劳动力指男子18周岁到50周岁,女子18周岁到45周岁;半劳动力指男子16周岁到17周岁,51周岁到60周岁;女子16周岁到17周岁,46周岁到55周岁,同时具有劳动能力的人。虽然在劳动年龄之内,但已丧失劳动能力的人,不应算为劳动力;超过劳动年龄,但能经常参加劳动,计入半劳动力数内。常住人口中的职工,若这些职工为劳动力,就包括在本户的整半劳动力中。

总收入:指调查期内农村住户和住户成员从各种来源渠道得到的收入总和。按收入的性质划分为工资性收入、家庭经营收入、财产性收入和转移性收入。

工资性收入:指农村住户成员受雇于单位或个人,靠出卖劳动而获得的收入。

家庭经营收入:指农村住户以家庭为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生产筹划和管理而获得的收入。农村住户家庭经营活动按行业划分为农业、林业、牧业、渔业、工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业邮电业、批发和零售贸易餐饮业、社会服务业、文教卫生业和其他家庭经营。

财产性收入:指金融资产或有形非生产性资产的所有者向其他机构单位提供资金或将有形非生产性资产供其支配,作为回报而从中获得的收入。

转移性收入:指农村住户和住户成员无须付出任何对应物而获得的货物、服务、资金或资产所有权等,不包括无偿提供的用于固定资本形成的资金。一般情况下,是指农村住户在二次分配中的所有收入。包括在外人口寄回和带回、农村以外亲友赠送的收入、调查补贴、保险赔款、救济金、救灾款、退休金、怃恤金、五保户的供给、奖励收入、土地征用补偿和其他转移性收入。

现金收入:指农村住户和住户成员在调查期内得到以现金形态表现的收入。按来源分成工资性收入、家庭经营现金收入、财产性收入、转移性收入。

纯收入:指农村住户当年从各个来源得到的总收入相应地扣除所发生的费用后的收入总和。计算方法:

纯收入=总收入-税费支出-家庭经营费用支出-税费支出-生产性固定资产折旧-调查补贴-赠送农村外部亲友支出

纯收入主要用于再生产投入和当年生活消费支出,也可用于储蓄和各种非义务性支出。“农民人均纯收入”按人口平均的纯收入水平,反映的是一个地区或一个农户农村居民的平均收入水平。

可支配收入:指农村住户获得的经过初次分配与再分配后的收入。可支配收入可用于住户的最终消费、非义务性支出以及储蓄。
   
计算方法:
   
农村住户可支配收入=农村住户总收入-家庭经营费用支出-税费支出-生产性固定资产折旧-财产性支出-转移支出

总支出:指农村住户用于生产、生活和再分配的全部支出。家庭经营费用支出、购置生产性固定资产支出、生产性固定资产折旧、税费支出、生活消费支出、财产性支出和转移性支出。

现金支出:指农村住户在调查期内用于生产、生活和再分配所支付的现金。包括家庭经营费用支出、缴纳的税费、购买生产性固定资产、生活消费、财产性和转移性支出。

生活消费支出:指农村住户用于物质生活和精神生产方面的支出。生活消费支出包括食品支出、衣着支出、居住支出、家庭设备用品及服务支出、医疗保健支出、交通和通讯支出、文化教育娱乐用品及服务支出、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

非收入所得:指农村住户和住户成员得到的不具收入特性的款项。非收入所得也可用于农村住户和成员的消费支出,包括:支取的储蓄存款、出卖财产得到的款项、借款、贷款和其他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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