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业问题是关系到国家经济安全的前提性问题,各国政府无不把扩大就业作为基本的政策目标,为之长期不懈地努力。市场经济条件下,与之相对应的失业问题,对社会、经济和生活产生了全方位的影响,为各级政府和社会民众普遍关注。城镇劳动力调查采用国际通行指标定义和调查方法,以其科学性和及时性的特点,较客观地反映了我国城镇劳动力市场的供求现状,为国家及时了解、掌握和判断当前城镇就业形势和失业情况,研究、制定劳动就业政策,加强宏观调控提供了重要依据。就业和失业是城镇劳动力调查的核心内容,如何科学地界定就业和失业也是难点所在。
一、解读就业和失业概念
统计的科学性是以明确、可操作的定义概念为前提条件,然而对于是否失业的判断,普通民众、专家学者和政府部门之间在认识、见解和尺度上存在较大程度的差异,较难达到统一。城镇劳动力调查在定义失业时主要遵循以下三条原则:1、参照国际通行标准。国际劳工组织在《关于经济活动人口、就业、失业和不充分就业统计的决议》中对失业给出了概念,因其是基于市场经济体系而产生的,因而被世界上主要的市场经济国家以及多数发展中国家所采用。当前,我国经济逐步融入世界经济一体化之中,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也已初步建立。因此,必然以国际通行标准为参照,保证失业概念的国际可比性。2、从劳动力市场供求关系的波动来研究失业的本质,即从劳动力市场的角度看待失业问题。当前对失业率的关注,往往是考虑其对社会稳定所产生影响,这当然是必要。但必须认识到失业问题首先是一个经济问题,失业率水平更应反映的是宏观经济的运行状况和某种特定的劳动力供求关系。3、兼顾具体国情。确定我国的失业概念,既要考虑到市场经济体制的共性,还要考虑到经济体制转换时期,计划经济体制对人们的思想观念还有一定的影响,以及其他诸多方面的特殊国情。基于上述原则,城镇劳动力调查中确定了与之有关的经济活动人口、就业等概念。
在城镇劳动力调查中经济活动人口,指城镇16岁及以上,具有劳动能力,参加或要求参加社会经济活动的人口,包括就业人口和失业人口。就业人口,指从事一定社会劳动并取得劳动报酬或经营收入的人员。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人员列为就业人员:①为取得报酬或经营利润,调查周内从事了1小时以上(含1小时)的劳动。②由于学习、休假或临时停工等原因在调查周内暂时处于未工作状态,但有工作单位或场所。失业人口,指调查期间无工作,但有就业的可能并以某种方式寻找工作的人员。同时符合以下各项条件的人员列为失业人员:①在调查周内未从事为取得报酬或经营利润的劳动,也没有处于就业定义中的暂时未工作状态。②在某一特定期间内采取了某种方式寻找工作。③当前如有工作机会可以在一个特定期间内应聘就业或从事自营职业。
二、就业和失业的科学界定
世界上普遍使用失业率对一个国家(地区)的失业发生程度进行定量描述,并利用其纵向变动和横向比较来研究失业发生程度的趋势和差别。失业率的含义是经济活动人口中失业人口所占的比重。科学地界定就业、失业以及经济活动人口和非经济活动人口是计算失业率的基础,但这个判断过程并不简单。难点在于,界定标准在现实生活中不易被接受,其客观性经常受到主观想象的干扰,比较典型的如“1小时标准”等。科学界定城镇劳动力调查中就业和失业的几个关键问题有,“上周您是否为取得收入而劳动?”、“工作时间是否达到或超过1小时”、“上周您未工作的原因是什么?”、“如有工作机会您能在两周内去工作吗?”。
对失业和就业的界定,是一个循序推进的过程:
第1步
“上周您是否为取得收入而劳动?”是对就业和失业的初步界定。与实行“统分统配”就业制度的计划经济体制时代相比,对就业的界定可以说是进行了全面、深刻的更新。从事活动的目的决定了活动的性质,强调只有为取得收入而从事的活动,才与就业有关。家务劳动、义务劳动、志愿者所从事的公益性活动等,都不是为取得收入为目的。因此,从事这样的活动,不能算作“为取得收入而劳动”。同时,只是判断“是否为取得收入”,而不论是否“真的取得了收入”。
第2步
虽然只有为取得收入而从事的活动才能算做就业,但必须考虑活动的性质。并非所有为取得收入而从事的活动都能算做就业,这些活动必须为国家法律所不禁止、对社会有益。有些活动也是为取得收入而做的,例如走私、贩毒,但这些活动本身为国家法律所禁止,损害社会公众利益,就不能算做“为取得收入而劳动”。
第3步
判断“为取得收入而劳动”,需要定量的时间临界值。干多长时间才能算“为取得收入而劳动”,很难给出一个大多数人都能接受的标准。目前,发达市场经济国家普遍认可国际劳工组织所建议的“1小时标准”,只要在参照期内工作时间达到或超过了1小时就被视为“为取得收入而劳动”。这在本质上是一种“质”的判断,用以区别“有”和“无”。至于每周工作多少小时作为临界值较为合适,因各国国情、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而不同,其实质都是“量”的区分,是“多”和“少”的问题。因此,采用“1小时标准”,可以保证同一指标在不同的国家(地区)具有可比性。
第4步
“为取得收入而劳动”的人口无疑属于就业人口,除此以外的15岁及以上人口是否都属于失业人口?显然不是,需进一步回答“上周您未工作的原因是什么?”问题。根据就业的定义,还有一些人在调查时点的前一周内虽未处于“为取得收入而劳动”状态中,但是因为“有单位正在休假、学习或临时停工歇业”,这也被认为是就业人口。因此,只有结合“上周您是否为取得收入而劳动?”和“上周您未工作的原因是什么?”两个问题才能从15岁及以上人口中确定就业人口。
第5步
15岁及以上人口中就业人口以外的那部份人是否就是失业人口?“上周您未工作的原因”属于“在校学生”、“离退休未工作”、“料理家务”的人口,虽在一定年龄以上,有劳动能力,但未参加或不要求参加社会经济活动,所以与“丧失劳动能力”首先被排除在经济活动人口以外,不能算失业人口。
第6步
“如有工作机会您能在两周内去工作吗?”是判定是否失业的重要条件。“上周您未工作的原因”属于“下岗或内退”、“失去工作”、“毕业后未工作”和“其他”的人口中,需要照顾家庭的人、慢性病未愈者,或者正在为取得从事某种工作所必须的资格而接受培训的人,这些人属于“如有工作机会不能在两周内去工作”,不能参与劳动力市场的供需关系的平衡运作,不是现实的劳动力供给力量,所以,不能作为失业人口。因此,只有“如有工作机会能在两周内去工作”并在过去三个月内“寻找工作”的人才是真正的失业人口。
三、正确运用判断标准
在现实调查中,正确把握判断标准十分重要。对调查对象“能否在两周内去工作?”的问题,很多人感觉找不到工作或工作很难找,而回答“不能在两周内去工作”,这就是未能正确把握判断标准,属一种误判。对于这个问题的回答,应当依据求职者本人的状态。是求职者对本人所处状态的一种自我判断,而不是对市场需求的判断,也不涉及本人对工作本身的评价。因此,确是处于有事或有病等不能工作的某种状态,才能理解成“不能在两周内去工作”。类似这样的问题在城镇劳动力调查中还不少,需要在实践中不断总结并加以把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