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批发零售业、住宿餐饮业统计制度概述
批发和零售业统计,是按经济活动的性质,以流通领域中的商品买卖活动为对象而开展的综合性统计。
在流通领域中,通过买卖所进行的物质产品交换活动,按其流通的方式,可以分为二类,一类是生产企业、单位或个体户之间直接发生的物质产品交换活动;另一类是生产企业、单位或个体户通过专门从事商品买卖活动的中介机构所进行的物质产品交换活动。这二类活动都属于流通领域,但从经济活动性质来看,它们又分为批发贸易和零售贸易。
这里所说的批发贸易,是指所有那些向国内外生产经营单位和专门从事商品买卖的中介机构(包括个人和个体经营者)出售商品的活动;零售贸易,是指向最终消费者(城乡居民)和社会公共消费者(社会团体)出售商品的活动。
批发零售贸易统计,并非是将流通领域里的全部活动都作为研究对象,而仅仅是把批发贸易中专门从事商品买卖活动的中介机构进行的那一部分批发贸易和全部零售贸易作为自己的研究对象。
批发零售贸易统计的基本任务,就是通过一系列基本的统计指标和分组,对商品流通领域中所发生的全部零售贸易活动和批发零售贸易业所从事的批发贸易活动,进行及时、全面、系统地搜集和整理,综合反应批发零售贸易业的问题及其构成、发展速度、来源去向及其分布情况;反映批发零售业的经营状况、成果水平和发展趋势,反映全国零售市场的规模、构成及发展变化情况。为国民经济核算提供基础性的数据和资料,为各级政府了解掌握商品流通领域的基本信息,同时也为科研机构、大专院校和社会各界开展科学研究、组织教学、获取信息提供咨询服务。
批发零售业,是指不直接从事商品生产,而是从工农业生产者或从商品流通企业购进商品,不做任何加工,或只做简单加工(如清洗、整理、分类、包装等),通过转卖以获取经济利益的单位。
有些商品流通企业兼营批发零售业务,应以其长期主营业务来划分批发业或者零售业,即以批发业务为主的作为批发业,以零售业务为主的作为零售业。
住宿业是指有偿为顾客提供临时住宿的服务活动,但不包括提供长期住宿场所的活动(如出租房屋、公寓等)。
餐饮业是指在一定的场所,对食物进行现场烹饪、调制并出售给顾客主要供现场消费的企业、单位和个体户。
二、批发零售业、住宿餐饮业统计调查对象
1.法人单位
批发零售业、住宿餐饮业统计调查中的法人单位,一般以在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为准(即领取法人营业执照),但不包括虽然领取营业执照而无实质性经营活动或已经停业、歇业的法人单位。
2.产业活动单位
批发零售业、住宿餐饮业产业活动单位从属于各类法人单位,这些法人单位可以是批发零售业、住宿餐饮业法人单位,也可以是其他行业的法人单位。或者换句话说,批发零售业、住宿餐饮业产业活动单位可以是各类法人单位所属的商店、商品部、宾馆饭店、饭馆、餐饮部、销售部、销售公司或销售门市部等。
批发零售业、住宿餐饮业统计调查中的产业活动单位一般经国家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为准(即领取营业执照),但不包括虽经法定登记,而无实质性经营活动或已经停业、歇业的产业活动单位。
3.自然人单位
指公民个人开设的从事或主要从事批发零售业、住宿餐饮业活动的单位,包括个体经营者,个人合伙企业和其他人。
形态上,自然人单位中既有单一业主的单位(即除了业主和不领取薪酬的亲属以外,不再雇佣其他人员),也包括雇佣少量有薪人员的单位。
自然人单位一般都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登记,并领取营业执照或其他准许营业的证件,但也有一部分自然人未领取任何准许营业的证件,却在实际上从事批发零售业和住宿餐饮业活动,从理论上讲,这部分也包括在自然人单位中。
4.商品交易市场
这里所说的市场是指经国家经贸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市区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委会、居委会)、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批准建立的农副产品批发零售市场、集贸市场、纺织品服装市场、建材及装饰建材市场、食品饮料市场、药材药品及医疗器材市场、家具市场、汽车市场和其他小商品市场等。其形态可以是开放的,也可以是半开放或封闭式的。其设施可以是临时性的,也可以是永久性或半永久性的。
三、 限额以上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划型标准
批发业:年末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主营业务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
零售业:年末从业人员60人及以上,主营业务收入500万元及以上;
餐饮业:年末从业人员40人及以上,主营业务收入200万元及以上;
住宿业:星级宾馆、饭店(星级等级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饭店星级的划分与评定国家标准》既《旅游涉外饭店星级的划分与评定国家标准1997年版》并经过有关旅游管理权威部门评定验收后授予“星级”称号的宾馆、饭店)。
在对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企业划型时,考虑地区和行业之间经济发展不平衡,各地区可因地制宜,参照上述其中一个标准进行判断,以与当地的历史资料口径衔接。
四、限额以下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月度抽样调查方案
1.调查目的
运用抽样调查方法,系统地调查、搜集和整理限额以下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有关资料,解决月度限额以下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统计的数据来源问题,为进行市场管理和宏观调控以及国民经济核算提供准确、可靠的统计数据。
2.调查对象
全社会限额以下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企业(单位)和个体户。具体指:从事批发业活动,从业人数在20人以下或销售额在2000万元以下的企业(单位)和个体户;从事零售业活动,从业人数在60人以下或销售额在500万元以下的企业(单位)和个体户;从事餐饮业活动,从业人数年在4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在200万元以下的餐饮企业(单位)和个体户;星级以外的住宿企业(单位)和个体户。
3.调查内容
当月销售额或营业额、零售额。
4.抽样方法
本方案以县市为总体,以从事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的限额以下企业(单位)与个体户为基本抽样单元。总体中所有经营单位分成从事批发业活动的企业(单位),从事批发业活动的个体户、从事零售业活动的企业(单位)、从事零售业活动的个体户、从事住宿业活动的企业(单位)、从事住宿业活动的个体户、从事餐饮业活动的企业(单位)、从事餐饮业活动的个体户等八个调查域,简称域。
本调查方案,以经济普查资料作为名录库,每个域都采用简单随机抽取样本,样本量不得少于6个。如域总体单位少于6个,则对该域进行全数调查。
5.调查周期
本方案要求调查频率为一月一次,对每个经营单位,调查时间一般为一周(必须是连续7天)或一个月。
6.样本单位更换原则
除非样本单位关闭、停业或转为经营其他行业,原则上样本单位应保持稳定。如果样本单位当月数据空缺,可根本该样本单位历史数据的趋势进行插补;若连续2个月数据为空缺,则必须在同域中选择经营类别相同、经营规模相近的单位予以更换,新样本单位需同时加报上月数据。
7.本方案从2006年1月开始实施,2006年4月正式使用抽样调查数据。
五、批发零售业、住宿餐饮业主要指标解释
商品购进总额:指从本企业(单位)以外的单位和个人购进(包括从境外直接进口)作为转卖或加工后转卖的商品总额。它反映批发零售贸易业从国内、国外市场上购进商品的总量。商品购进总额包括:(1)从工农业生产者购进的商品;(2)从出版社、报社的出版发行部门购进的图书、杂志和报纸;(3)从各种登记注册类型的批发零售贸易企业(单位)购进的商品;(4)从其他单位购进的商品,如从机关、团体、企业等单位购进的剩余物资,从餐饮业、服务业购进的商品,从海关、市场管理部门购进的缉私和没收的商品,从居民手中收购的废旧商品等;(5)从国(境)外直接进口的商品。不包括企业(单位)为自身经营用和未通过买卖行为而收入的商品以及销售退回、升溢等。
商品销售总额:指从本企业(单位)以外的单位和个人出售(包括对境外直接出口)的商品总额。它反映批发零售贸易业在国内市场上销售商品以及出口商品的总量。商品销售总额包括:(1)售给城乡居民和社会团体消费的商品;(2)售给工业、农业、建筑业、运输邮电业、批发零售贸易业、餐饮业、服务业等作为生产、经营使用的商品;(3)售给批发零售贸易业作为转卖或加工后转卖的商品;(4)对国(境)外直接出口的商品。不包括出售本企业(单位)自用的废旧包装用品;未通过买卖行为付出的商品;经本单位介绍,由买卖双方直接结算,本单位只收取手续费的业务;购货退出的商品以及商品损耗和损失等。
社会消费品零售额:指国民经济各行业直接售给城乡居民和社会集团的消费品零售总和。这个指标反映通过各种商品流通渠道向居民和社会集团供应的生活消费品来满足他们生活需要,是研究人民生活、社会消费品购买力、货币流通等问题的重要指标。
社会消费品零售额按销售对象分为两大部分,一部分即对居民的消费品零售额,指售给城乡居民用于生活消费的商品。另一部分即对社会集团的消费品零售额,指售给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企业、事业单位和城市街道居民委员会、农村村民委员会用公款购买的用作非生产、非经营使用的消费品。
社会消费品零售额不包括售给国民经济各部门、企业、事业单位(包括国有经济的农场)生产经营用的各种原材料、燃料、工具和售给批发零售贸易业、餐饮业作为转卖用的商品等,旧货寄售商店受托寄售卖出的商品,服务业的营业收入,邮电出售邮票的收入,自来水、电力、煤气生产(供应)单位的产品供应收入,也不包括农民之间的商品销售。
社会消费品零售额按行业分组:按行业分组的社会消费品零售额是指将社会消费品零售额以经营企业单位本身的业务性质区分的。用以反映各行业在社会消费品零售渠道中的比重和作用。目前按行业分组为批发零售贸易业零售额、餐饮业零售额和其他行业零售额。
批发零售贸易业零售额:指专门从事商品转卖业务的各种经济类型独立核算的批发零售贸易企业、生产活动单位和个体户直接售给居民和社会集团的消费品零售额。
住宿和餐饮业零售额:指专门从事食品的烹饪、调制并直接零售给居民饮食的各种饭馆、酒馆、茶馆等餐饮业的商品零售额。包括各种企业单位附设对外营业的饭馆、火车餐厅、轮船餐厅、车站食堂、机场餐厅的零售额。不包括宾馆、旅店(招待所)专供本店旅客食用,不对外营业的食堂,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食堂出售饭菜的收入。对住宿和餐饮企业收入中的餐费收入和商品销售收入,形成了社会消费品零售额的一部分。
其他行业零售额:指批发零售贸易业、餐饮业、工业制造业以外的其他行业的直接零售额。包括各种经济类型的交通运输业、邮电业、建筑业、居民服务业、公用事业、出版社等行业的零售额。
社会消费品零售额按销售地区分组:按销售地区分组的社会消费品零售额是指按经营机构所在地划分的消费品零售额,以便研究城乡商品销售变化情况。
目前按销售地区分组是市的零售额、县的零售额和县以下的零售额。
市的零售额:指设立在中央直辖市,省、地辖市的市区和郊区以及县级市的市区的各行业消费品零售额,不包括市属县的消费品零售额。
县的零售额:指设立在县城关区的各行业消费品零售额。
县以下的零售额 指设立在县城关区以及其县级市的市区以外的集镇和农村的各行业消费品零售额。但不包括分布在农村的独立工矿、林区的商品零售额。这部分零售额,凡属市直辖的列入“市的零售额”中,凡属县直辖有列入“县的零售额”中。
消费品市场成交额:指从事消费品交易的商品市场的全部商品成交金额。消费品市场包括农副产品市场和工业消费品市场。
六、对外贸易统计
进出口总额:海关进出口总额指实际进出我国国境的货物总金额。包括对外贸易实际进出口货物,来料加工装配进出口货物,国家间、联合国及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物资和赠送品,华侨、港澳台同胞和外籍华人捐赠品,租赁期满归承租人所有的租赁货物,进料加工进出口货物,边境地方贸易及边境地区小额贸易进出口货物(边民互市贸易除外),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商独资经营企业进出口货物和公用物品,到、离岸价格在规定限额以上的进出口货样和广告品(无商业价值、无使用价值和免费提供出口的除外),从保税仓库提取在中国境内销售的进口货物,以及其他进出口货物。进出口总额用以观察一个国家在对外贸易方面的总规模。我国规定进口货物按到岸价格计算,出口货物按离岸价格计算。
利用外资:指我国各级政府、部门、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通过对外借款、吸收外商直接投资以及用其他方式筹措的境外现汇、设备、技术等。
对外借款: 指通过对外正式签订借款协议,从境外筹措的资金,包括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外国银行商业贷款、出口信贷以及对外发行债券等。1996年及以前还包括对外发行股票。该指标是我国利用外资的重要部分。
外商直接投资:指外国企业和经济组织或个人(包括华侨、港澳台胞以及我国在境外注册的企业)按我国有关政策、法规,用现汇、实物、技术等在我国境内开办外商独资企业、与我国境内的企业或经济组织共同举办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作经营企业或合作开发资源的投资(包括外商投资收益的再投资),以及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项目投资总额内企业从境外借入的资金。
外商其他投资:指除对外借款和外商直接投资以外的各种利用外资的形式。包括企业在境内外股票市场公开发行的以外币计价的股票(目前主要是在香港证券市场发行的H股和在境内证券市场发行的B股)发行价总额,国际租赁进口设备的应付款,补偿贸易中外商提供的进口设备、技术、物料的价款,加工装配贸易中外商提供的进口设备、物料的价款。
对外直接投资:是指我国国内投资者以现金、实物、无形资产等方式在国外及港澳台地区设立、购买国(境)外企业,并以控制该企业的经营管理权为核心的经济活动。对外直接投资统计的范围主要包括境内投资主体通过直接投资在境外设立的各类公司型企业和非公司型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