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力资源:指在劳动年龄内,具有劳动能力,在正常情况下可能或实际参加社会劳动的总人口数。具体的范围是: 16周岁及以上有劳动能力,实际参加社会劳动和未参加社会劳动的人员。其中16岁以上有劳动能力,参加或要求参加社会经济活动的人口称为经济活动人口,包括从业人员和失业人员;而那些有劳动能力,未参加或不要求参加社会经济活动的人口则称为非经济活动人口,包括在校学生、离退休未工作人口、料理家务人口及不要求参加工作的人员等。
经济活动人口:指在16岁以上,有劳动能力,参加或要求参加社会经济活动的人口;包括从业人员和失业人员。这一指标反映了一定时期内全部劳动力资源的实际利用情况,是研究我国基本国情国力的重要指标。
从业人员:指从事一定社会劳动并取得劳动报酬或经营收入的人员,包括全部职工、再就业的离退休人员、私营业主、个体户主、私营和个体从业人员、乡镇企业从业人员、农村从业人员、其他从业人员(包括民办教师、宗教职业者、现役军人等)。这一指标反映了一定时期内全部劳动力资源的实际利用情况,是研究我国基本国情国力的重要指标。
单位从业人员:各单位的从业人员是指在各级国家机关、党政机关、社会团体及企业、事业中工作,并取得劳动报酬的全部队员。包括:在岗职工、再就业的下岗职工和离退休人员、民办教师以及在各单位中工作的外方人员和港澳台人员、兼职人员、借用的外单位人员和第二职业者。不包括离开本单位仍保留劳动关系的职工。各单位的从业人员反映了各单位实际参加生产或工作的全部劳动力。
使用的农村劳动力:指在国有经济、城镇集体经济、联营经济、股份制经济、外商和港、澳、台投资经济、其他经济单位的从业人员中,现仍保留农村户籍关系人员。
职工:指在国有经济、城镇集体经济、联营经济、股份制经济、外商和港、澳、台投资经济、其他经济单位及其附属机构工作,并由其支付工资的各类人员,不包括返聘的离退休人员、民办教师、在国有经济单位工作的外方人员和港、澳、台人员。
在岗职工:指在本单位工作并由单位支付工资的人员,以及有工作岗位,但由于学习、病伤产假等原因暂未工作,仍由单位支付工资的人员。在岗职工统计中不包括下列人员:
1. 乡镇企业从业人员
2. 城镇个体劳动者
3. 离、退休、退职人员
4. 离开本单位仍保留劳动关系的职工(如停薪留职人员、内退人员等)
5. 其他从业人员(如返聘人员、民办教师、外方工作人员、聘用的外单位下岗人员、第二职业人员、借用外单位人员等)
离开本单位仍保留劳动关系的职工:指由于各种原因,已经离开本人的生产或工作岗位,并已不在本单位从事其他工作,但仍与用人单位保留劳动关系的职工,包括下岗职工、内退职工、停薪留职人员等。
内部退养职工:指接近正常退休年龄但因年老体弱不能坚持正常生产工作,或因企业安置富余人员而退出工作岗位,由单位按月发给一定生活费(即尚未办理正式退休手续)的职工
其他从业人员:是指劳动统计制度规定不作职工统计,但实际参加各单位生产或工作并取得劳动节报酬的人员。包括:再就业的离退休人员、民办教师以及在各单位工作的外方人员和港、澳、台方人员、聘用的外单位下岗职工、兼职人员和从事第二职业的人员、借用外单位人员等。
国有单位职工:指在国有经济单位及其附属机构工作,并由其支付工资的各类人员。
城镇集体单位职工:指在城镇集体经济单位及其管理部门工作,并由其支付工资的各类人员。
其他单位职工:指在联营经济、股份制经济、外商投资经济、港、澳、台投资经济单位工作,并由其支付工资的各类人员。
专业技术人员: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人员以及从事专业技术管理工作已在1983年以前评定了专业技术职称或在1984年以后聘任了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分高级技术职称人员、中级技术职称人员、初级技术职称人员等。
专业技术人员具体指工程技术人员、农业技术人员、科研人员(含自然科学研究、社会科学研究及实验技术人员)、卫生技术人员、教学人员(含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中学、小学)、民用航空飞行技术人员、船舶技术人员、经济人员、会计人员、统计人员、翻译人员、图书资料、档案、文博人员、新闻、出版人员、律师、公证人员、广播电视播音人员、工艺美术人员、体育人员、艺术人员及政工人员。
专业技术管理工作人员具体指企业、事业单位的领导;企业承包、事业单位下设的职能机构、企业的车间和辅助车间(或附属辅助生产单位)中从事生产、技术、经济管理和政治工作的人员。
按照公务员管理或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人员不统计为专业技术人员。
长期职工:指工作期限在一年以上的职工。
平均人数:指报告期内每天平均拥有的人数。
月平均人数:指报告期内每天平均拥有的人数,其计算公式:
月平均人数=月内每天实有的全部人数之和÷天数
或:月平均人数=(月初人数+月末人数)÷2
季平均人数:指报告期内每天平均拥有的人数,是以报告季中各月平均人数相加之和被三除求得。
季平均人数=报告期内各月平均人数之和÷3
年平均人数:指报告期内÷每天平均拥有的人数。其计算公式:
年平均人数=年内12个月平均人数之和÷12
增加人数 :指在报告期内,本单位增加的全部人员。
从农村招收人员:指从农村劳动力中招收参加工作的人员,包括来自农村的补充自然减员的人数。
从城镇招收人员:指从城镇社会青年、待业人员中招收参加工作的人员,包括来自城镇的补充自然减员的人数,不包括来自城镇的其他人员。
录用的退伍人员:指退出现役,转到地方由国家分配到各单位或由用人单位直接录用的人员。
录用的大、中专、技工学校毕业生:指从学校毕业后,直接由各单位录用的人员。包括由学校推荐或本人自行联系工作单位的各类毕业生。
调入人员:指在报告期内由外单位调入的人员。包括成建制调入或兼并的人员。
其他增加人员:指除以上几类人员外,本单位增加的人数。
减少人数:指在报告期内,离开本单位并不再由本单位支付工资的全部人员。
离休: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离开生产或工作岗位,正式办理了离退休手续并享受离休待遇的人员。
退休:指达到国家规定的年龄和条件,退出生产或工作岗位,正式办理了退休手续并享受退休待遇的人员。
退职:指职工本人自愿,或因丧失工作能力,又不具备退休条件而办理离职手续享受相应待遇的人员。
开除:指职工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犯有其他严重错误,受到开除公职的行政处分,并由单位办理开除手续的人员。
除名:指根据有关规定,对无正当理由经常旷工,经批评教育无效,由单位办理除名手续的人员。
辞退:指按有关规定,对犯有违纪行为,由单位办理辞退手续的职工,以及因其他原因按照有关规定办理辞退手续的人员。
终止、解除合同:指根据有关规定,企业与职工签定劳动合同后,由于正常或非正常原因,与企业承包终止和解除了劳动关系的合同制职工。
调出人员:指在报告期内由本单位调到外单位工作的职工人数。
其他减少人员:指除以上几类人员外,本单位减少的人数。
劳动者报酬:指劳动者因从事生产活动所获得的全部报酬。包括劳动者获得的各种形式的工资、奖金和津贴,既包括货币形式的,也包括实物形式的;还包括劳动者所享受的公费医疗和医药卫生费、上下班交通补贴和单位支付的社会保险费等。对于个体经济来说,其所有者所获得的劳动报酬和经营利润不易区分,这两部分统一作为劳动者报酬处理。
从业人员劳动报酬:指各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从业人员劳动报酬总额。包括职工和本单位其他从业人员劳动报酬两部分。
在岗职工工资总额:指各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目前统计工资总额只对在岗职工进行统计。不在岗职工生活费另作统计。
其他从业人员劳动报酬:指各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单位其他从业人员的全部劳动报酬。
离开本单位仍保留劳动关系的职工的生活费:指上述人员在离开本单位仍保留劳动关系期间从本单位领取的生活费。
津贴和补贴:指为了补偿职工特殊或额外的劳动消耗和因其他特殊原因支付给职工的津贴,以及为了保证职工工资水平不受物价影响支付给职工的物价补贴。
奖金:指支付给职工的超额劳动报酬和增收节支的劳动报酬。
民办非企业单位:指非政府或非政府部部门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的单位,包括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核准登记,领取《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的民办非企业单位;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审批成立,不需要进行登记的具备法人条件的民办非企业单位。
城镇私营和个体从业人员:城镇私营从业人员指在工商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其经营地址设在县城关镇(含城关镇)以上的私营企业从业人员:包括私营企业投资者和雇工。城镇个体从业人员指在工商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并持有城镇户口或在城镇长期居住,经批准从事个体工商经营的从业人员;包括个体经营者和在个体工商户劳动的家庭帮工和雇工。
城镇登记失业率:指城镇登记失业人员与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扣除使用的农村劳动力、聘用的离退休人员、港澳台及外方人员)、城镇单位中的不在岗职工、城镇私营企业主、个体户主、城镇私营企业和个体就业人员、城镇登记失业人员之和的比。计算公式为:城镇登记失业率=城镇登记失业人数/(城镇从业人数+城镇登记失业人数)×100%
城镇登记失业人员:指非农业户口,在一定劳动年龄内(16周岁至法定退休年龄),有劳动能力,无业而要求就业,并在当地就业服务机构进行登记的人员。
有关就业的几个统计新概念:
1.弹性就业:是指不限时间、不限收入、不限场所的灵活多样的就业形式。它是相对于全日制就业形式而言的。弹性就业包括非全日制就业、临时就业、(如短期就业、季节就业、承包就业、传呼就业、独立就业)、派遣就业(雇佣型派遣就业和登记型派遣就业)、钟点工等。目前我国城镇已广泛存在着弹性就业现象。
2.阶段性就业:是指在劳动者的职业生涯中,自愿退出社会劳动一个阶段后,再参加社会劳动的一种就业形式。它是与终生就业相对应的。我国目前存在的在职人员脱产上学、实际上就是阶段性就业的一种形式。近年来,一些专家学者提出,妇女在生育期和幼儿成长期,可以在家承担哺育子女的职责而暂时退出社会劳动,待子女上幼儿园或上学后再去社会上就业,这也是阶段性就业的重要形式之一。
3.非正规就业(全称是“非正规部门就业”):这是20世纪70年代初由国际劳工组织正式提出的概念。非正规部门主要是指规模很小的从事商品生产、流通、和服务的单位。主要包括微型企业、家庭的生产服务单位及独立的个体劳动者。国际劳工组织在《1991年局长报告:非正规部门的困境》中,进一步将非正规部门定义为“发展中国家城市地区那些低收入、低报酬、无组织、无结构的很小的生产规模的生产或服务单位”。在非正规部门就业的劳动者则称为非正规就业(有的学者把非正规就业称为"分散性就业“)。从这个定义出发可以看出,我国城乡大量存在的私营和个体劳动者都属非正规就业。而且随着经济进一步搞活,非正规就业人员还会大量增加,从而成为我国就业大军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4.不充分就业(又称就业不足):我国在1995年就确定了不充分就业的统计定义。不充分就业是指非个人原因,在调查周内工作时间不到标准工作时间的一半(即20小时),并愿意从事更多工作的人员。在实际操作中,判断不充分就业人员的标准有三条:一是调查周内工作时间不到标准时间的一半,即不到20小时;二是工作时间短是非个人原因;三是:愿意从事更多的工作。这三条必须同时具备才能统计为不充分就业人员。目前,国内外也有学者认为只要“愿意从事更多的工作”,这种就业应视为不充分就业人员,笔者认为这样定义涉及面太宽,需要慎重。
弹性就业、阶段性就业、非正规就业和不充分就业是相互交叉的,它们是从不同角度对就业人员所进行的观察。如一个家庭小时工,从就业地点上看可能是弹性就业人员;从就业时间上看可能是阶段性就业人员;从就业单位上看可能是非正规就业人员;从工作量和收入上看又可能是不充分就业人员。在统计分析中我们可以根据不同需要对就业人员进行不同角度的分析,从而使劳动力分析更具广度和深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