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建设的指导意见》(鄂政发[2008]22号)、《恩施土家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2008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通知》(恩施州政办函[2008]20号)及《恩施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施办法有关补助标准的通知》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对《恩施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施办法(恩市政办发[2007]66号)的有关政策调整如下:
一、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筹集标准为每人每年90元,主要由农民个人自愿激纳、地方财政补助、中央财政转移支付三部分构成:
(一)参合农民每人每年缴纳个人基金10元;
(二)地方财政按参合人数每人每年补助40元,其中省级财政补助32元,市级财政补助8元;
(三)中央财政按参合人数每人每年补助40元。
二、参合农民门诊补偿费用按每人每年9元的标准划入门诊家庭帐户,包干使用。每户年补偿门诊医疗费用数额不得超过家庭帐户总额,年末有节余的可转下年度个人应缴费用。
三、对参合农民的住院医疗费用补偿设立起付线和封顶线。起付线标准为:乡镇、街道办事处卫生院50元,市级医院(市中心医院、妇幼保健院)200元,市级以外转诊定点医院(州中心医院西医部和中医部,湖北民院附属医院、州妇幼保健院)800元;封顶线标准为3万元。
四、参合农民住院医疗费用在起付线以下则由个人负担;超过起付线的,剔除自费项目部分,其余医疗费用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住院医疗基金中按比例补偿:
(一)在乡镇、街道办事处定点医疗机构诊治的住院费用补偿比例为75%。
(二)在市级定点医疗机构诊治的住院费用补偿比例为:201元至5000元(含5000元)补偿55%,5000元以上补偿60%。
(三)在市级以上转诊定点医疗机构诊治的住院费用补偿比例为:801元至10000元(含10000元)补偿30%,10000元以上补偿35%。
五、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村低保户、五保户和特困优抚对象因病住院,凭社会救助证实行零起付线,其住院医疗费用补偿比例在同等补偿的基础上提高10%。
六、对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孕产妇住院分娩实行限价收费定额补偿。其中:平产乡级限价400元,定补100元,市级限价500元,市级及以上定补200元;剖宫产乡级限价1200元、市级限价1500元,统一定补100元。对发生产科并发症或合并症者,限价定额标准以外费用按合作医疗住院补偿政策补偿。
七、对参合农民在市外转诊定点医疗机构实行现场直补,对参合农民在乡、市外及市外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补偿建立起付线以上住院费用保底补偿制度。乡镇、街道办事处卫生院补偿比例部得低于65%;市级定点医院补偿比例不得部低于45%;市外转诊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费用补偿比例不得低于20%。达不到保底补偿规定比例时,其差额部分由市合管办从医院结算的合作医疗基金中扣除直接补偿给参合住院患者。
八、其它有关政策仍按《恩施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施办法》(恩市政办发[2007]66号)执行。
九、本方案自2008年5月1日起执行。